149. 宪法绕口令

发布时间:2010-05-13 22:06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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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

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
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
而我们的身份证却是居民身份证
什么是人民、公民、居民,他们之间有什么联系?

人民:人民是一个特殊的集体概念:站在“革命”或某特定利益集团对立面的公民不属于人民的范畴,而是人民的敌人。
公民: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,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
居民:居民是指居住在一个国家境内,并受这个国家管辖的人。居民不仅包括本国人,还有外国人、多国籍人和无国籍人。

按着以上解释,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一定全是人民,而权利属于人民,也就是说,国家的一切权利,并不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按着宪法的规定,人民政府拿着纳税人的钱,不干人事,不为人民着想,他们是不是不再人民之列,他们既然不是人民,也就不享有任何权利,我们是不是可以把某些政府推翻,建立真正代表人民的政府?如果,我们这一行动
遭到了人民警察的镇压,那最后谁是代表人民的?那谁才正真的有权利?执法者竟然去镇压,那说明法律认为我们不是人民,而他们代表这人民,到最后,我们只能被人民了!

中华民国宪法
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颁布的也就是1946年12月25日颁布的宪法
 第 一 条 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,为民有、民治、民享之民主共和国。
 第 二 条 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。
 第 三 条 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,为中华民国国民。

不绕弯,简单明了,没有人民和敌人的概念,只要你拥有国籍你就有权利,就算死刑犯,也有基本权利!